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第二章 设立第十六条有效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必须进行评估作价。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