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第二章 设立第十五条有效小型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和农村集体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企业的,应当清理企业的债权债务,经有评估资格的机构评估核实企业资产,界定资产产权。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