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第二章 设立第十四条有效新组建的股份合作企业,应当由8个以上作为职工股东的出资者共同出资设立。出资者可以推选代表或者委托他人办理企业设立事宜。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