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第二章 设立第十三条有效小型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合作企业的,由职工大会作出决议,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