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股份合作企业条例/第二章 设立第十二条有效以城镇集体所有财产、农村集体所有财产折股设立股份合作企业的,由集体经济组织在充分听取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意见后作出决定。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