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交通、建设、规划、农牧、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