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十八条有效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或者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的人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一)驾驶营运客车的,处2000元罚款;(二)驾驶非营运客车的,处1500元罚款;(三)驾驶载货汽车的,处1000元罚款;(四)驾驶拖拉机、摩托车等其他机动车的,处以200元罚款。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