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十九条有效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200元罚款,并采取措施进行教育:(一)违反限行、禁行规定的;(二)逆向行驶的;(三)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四)违反交通禁停标志的;(五)进入导向车道,未按规定行驶的;(六)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七)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穿插等候车辆的;(八)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满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