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200元罚款,并采取措施进行教育:

(一)违反限行、禁行规定的;

(二)逆向行驶的;

(三)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

(四)违反交通禁停标志的;

(五)进入导向车道,未按规定行驶的;

(六)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七)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穿插等候车

辆的;

(八)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满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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