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第十四条有效车辆管理单位应当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车辆管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交通安全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交通安全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