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车辆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一)定期查验驾驶人驾驶资质及违法和事故情况;

(二)督促驾驶人及时处理交通事故和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三)加强对本单位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宣传;

(四)定期对本单位车辆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和整治。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