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第十五条有效车辆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交通安全管理职责:(一)定期查验驾驶人驾驶资质及违法和事故情况;(二)督促驾驶人及时处理交通事故和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三)加强对本单位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宣传;(四)定期对本单位车辆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和整治。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