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第十三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发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或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