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宣传教育第十条有效交通部门应当组织、指导、监督交通运输企业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对交通运输企业的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定期进行通报。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