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家庭保障第八条有效老年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有赡养老年人的义务。老年人的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赡养老年人的义务。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权要求与其子女签订《家庭赡养协议书》或者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