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家庭保障第十一条有效赡养人负有保障老年人居住和改善居住条件的义务,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与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老年人依法享有相应份额的房屋所有权。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老年人自有或者承租的住房,不得擅自变更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房产、国土资源、公证等部门在办理房屋权属或者租赁手续变更时,应当征得老年人同意并签字。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