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赡养人负有保障老年人居住和改善居住条件的义务,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与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老年人依法享有相应份额的房屋所有权。

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老年人自有或者承租的住房,不得擅自变更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房产、国土资源、公证等部门在办理房屋权属或者租赁手续变更时,应当征得老年人同意并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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