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家庭暴力行为没有违反治安管理法律的,有关单位或者组织应及时对家庭暴力行为人进行批评教育或相应处理。

家庭暴力行为违反治安管理法律的,公安部门应依法给予家庭暴力行为人处罚。

家庭暴力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家庭暴力行为人刑事责任。

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轻伤害事件、虐待和遗弃事件、暴力干涉婚姻自由事件,法律规定可以由受害人提起刑事自诉的,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