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法律援助机构应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及时提供法律援助。

人民法院应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给予诉讼费用缓交、减交、免交等司法救助。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办理的家庭暴力案件应依法开展监督。

医疗单位及医务人员对受到人身伤害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应及时抢救、治疗。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