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第八条已废止家庭暴力受害人所在单位或者基层自治组织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部门报警的义务。公安部门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报警应及时出警处置。对家庭暴力行为,有关单位或者组织接到投诉后应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