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第二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损害的行为。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