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第十二条已废止家庭暴力受害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且其监护人为家庭暴力行为人的,其他依法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可代其主张权利。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