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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
第十三条
已废止
处理家庭暴力事件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对当事人的隐私予以保密。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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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