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九章 其他规定第五十二条已修改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规章实施满两年需要继续实施规章所规定的行政措施的,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