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九章 其他规定第五十三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对具体问题的法规询问进行研究答复,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