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八章 规章的备案和审查第五十条已修改法制委员会审查认为规章有以下情形而市人民政府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一)超越权限的;(二)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市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三)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的;(四)违背法定程序的。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