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对规章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后送法制委员会审查,法制委员会审查认为市人民政府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市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市人民政府收到法制委员会提出的书面审查意见后,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法制委员会书面反馈。

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