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认为市人民政府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市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和建议,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送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进行研究,提出意见。

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