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八章 规章的备案和审查第四十七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报请备案的规章,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送常务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机构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必要时,送法制委员会进行审查。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