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八章 规章的备案和审查第四十六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常务委员会备案,同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人民政府备案。报送备案的文件包括规章文本、说明和备案报告。地方法规 ·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