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五章 保障激励第三十七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运用各种媒体和宣传手段,普及家庭教育知识,营造家庭教育文化氛围。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以专题节目、专题报道、专栏、公益广告等多种形式,普及家庭教育知识,开展经常性、公益性宣传。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