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可以向社会组织购买家庭教育公共服务。购买家庭教育公共服务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作为承接主体。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