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三章 学校指导第二十三条有效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按照要求参加学校家庭教育活动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联系和沟通。未成年人在学校有违纪、违法或者其他不良、不当行为的,学校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无法告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告知后仍不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学校应当向其所在的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通报情况。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有困难的,学校应当及时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和帮助。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