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三章 学校指导第二十二条有效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定期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与交流活动。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成立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向家长提供家庭教育咨询和辅导。中小学的家长学校每学期应当开展两次以上家庭教育活动。幼儿园的家长学校每学期应当开展三次以上家庭教育活动。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