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教师进修培训机构应当将家庭教育课程纳入师资培训计划。

鼓励师范院校和其他有条件的高等院校、研究机构设置家庭教育专业或者课程,开展家庭教育研究。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