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二章 家庭实施第十七条有效未成年子女应当接受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教育,参加学校和社区(村)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开展的家庭教育活动。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