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二章 家庭实施第十三条有效父母应当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父母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或者机构教育未成年子女;(二)通过各种方式与未成年子女及其他监护人和学校联系交流,了解掌握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定期与未成年子女团聚;(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