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二章 家庭实施第十二条有效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言传身教,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家庭成员应当共同培育积极健康的家庭文化,传承良好家风,构建平等和谐的家庭教育环境。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