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建设活动中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向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和江河、湖泊、水库倾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一)倾倒十立方米以下的,处每立方米十元的罚款;

(二)倾倒十立方米以上五十立方米以下的,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十五元以下的罚款;

(三)倾倒五十立方米以上的,处每立方米十五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