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