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一)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投产使用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投产使用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