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章 水土保持规划第十二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水土保持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跨行政区域或者流域的水土保持规划,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