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包括水土流失状况、类型区划分、防治目标、任务和措施、投资和效益分析等内容。

水土保持规划包括对流域或者区域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作出的整体部署,以及对水土保持专项工作或者特定区域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作出的专项部署。

水土保持规划应当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资源规划、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规划衔接协调。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