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章 水土保持规划第十一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划定并公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管理部门备案。水土流失潜在危害较大的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水土流失严重的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