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
法规
部门文件
关于
中文
English
福建省沿海防护林条例
/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已废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防护林的义务,对破坏防护林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四条
回到全文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