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沿海防护林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防护林规划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沿海各级人民政府与上一级人民政府签订的防护林建设、管理、保护领导任期目标责任状,应当列入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任期考核内容。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