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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沿海防护林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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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已废止
在防护林建设和保护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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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