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沿海防护林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沿海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展旅游活动,并处三千元至一万元罚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