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沿海防护林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已废止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防护林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采伐防护林的,按采伐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罚款;(二)采伐沿海基干林带的,按采伐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一百元至二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