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沿海防护林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九条已废止在具备游览条件的防护林内开展旅游经营活动的,必须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应当与防护林地、林木所有者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包括林相及周围环境的保护和林地、林木补偿费等内容。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