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经批准占用或征用防护林地的,应当支付补偿费:

(一)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必要的安置补助费,按有关规定补偿;

(二)森林植被恢复费,按防护林建设管护的成本价补偿。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