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沿海防护林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八条已废止经批准占用或征用防护林地的,应当支付补偿费:(一)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必要的安置补助费,按有关规定补偿;(二)森林植被恢复费,按防护林建设管护的成本价补偿。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