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沿海防护林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六条已废止防护林病虫害防治,实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发生防护林病虫害时,经营者应当及时除治。沿海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防护林病虫害调查监测和防治工作。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